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某某道办事处与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道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3009150179T。
负责人:钱文权,该办事处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道鼓楼社区南门街32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96577579R。
法定代表人:杨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道办事处与被上诉人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3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道办事处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道办事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冉景红
审判员何洪波
审判员郑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喻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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