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1076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敬国,重庆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鼓楼社区南门街132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96577579R。
法定代表人:杨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龙塘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龙塘乡双龙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3009153257X。
法定代表人:李海霞,该政府乡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龙塘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4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59元,减半收取计1679.5元。
审 判 长 樊 洪
人民陪审员 刘江洪
人民陪审员 王益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郑小霞
书 记 员 谢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