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执169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负责人:崔磊,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宏伟,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恒,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昌南巷17号地下一至二层。
法定代表人:孙丽红,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骏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01号北塔1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蔡集全,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立宁,男,汉族,1964年6月30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刘晓洁,女,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李万臣,男,汉族,1957年3月20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徐瑷娜,女,汉族,1960年11月11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骏成担保有限公司、孙立宁、刘晓洁、李万臣、徐瑷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7)辽0202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04月0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邓玉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