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港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2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港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新港港区日兴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义庆。
被执行人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昌南巷17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孙丽红
大连港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辽0202民初856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租金、滞纳金、律师费、诉讼费共计394739.82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另,经法院依职权,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4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住房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5月17日至被执行人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有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希宏
执行员  杜庆敏
执行员  孙慧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