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高新园区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1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高新园区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被执行人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李万臣,男,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高新园区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万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辽0211民初3030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借款770,000元及利息、账户管理费70,000元,被执行人李万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前两期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0211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岩松
审 判 员  贾力旎
代理审判员  付 拓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