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02执恢1563号
申请执行人:***,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中山区武昌南巷17号地下一层至二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大连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01月05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第207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09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滕金桥
执行员  杨运涛
执行员  曹玉川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