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万臣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02执14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1日,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20日,汉族,现羁押辽宁省营口监狱。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202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4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执1422号
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文书日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