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快递有限公司丽景北街分公司、******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16001号
原告:宁夏***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泰大厦A座1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快递有限公司丽景北街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158号。
负责人:**。
被告:******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80号4号仓库。
法定代表人:林志彬。
(二被告未到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宁夏***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快递有限公司丽景北街分公司、******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被告已和解,被告******快递有限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原告宁夏***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宁夏***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