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金泰胜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快递有限公司丽景北街分公司、******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16001号 原告:宁夏***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泰大厦A座1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快递有限公司丽景北街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158号。 负责人:**。 被告:******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80号4号仓库。 法定代表人:林志彬。 (二被告未到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宁夏***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快递有限公司丽景北街分公司、******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被告已和解,被告******快递有限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原告宁夏***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宁夏***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李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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