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10304号
原告:宁夏***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泰大厦A座13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东城人家小区五期60号楼3**1102室。
被告:德邦物流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营业部,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156-158号。
负责人:**,该网点经理。
原告宁夏***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邦物流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营业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宁夏***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宁夏***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保 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