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502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梅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晏玮。
被执行人傅庆亮,男,1982年5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新余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新余市建设局大院内三楼。
法定代表人黎象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余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傅庆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自行履行和解协议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新余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傅庆亮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502执2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河华
代理审判员 易志敏
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洪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