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赣05民终57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余市利展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工业平台。
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西科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3路。
法定代表人:张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鑫磊,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审被告:新余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建设局大院内三楼。
法定代表人:黎象生,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新余市利展科贸有限公司(下称利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科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下称科力公司)、原审被告新余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城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8)赣050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利展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驳回科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科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素不相识,不存在口头约定;科力公司的工作量及检测费的计算没有上诉人或第三方确认;科力公司从未找上诉人谈任何事,即使科力公司于2015年8月要求上诉人付款,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2、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新余市利展科贸有限公司同意支付江西科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用20000元;
二、新余市利展科贸有限公司与江西科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之间所有的经济纠纷均已清结;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江西科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新余市利展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简永辉
审判员 熊 乔
审判员 张 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廖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