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3146号
原告:**恳,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上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市起点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三峡路****-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888742X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1-16、1-17、1-18、2-18、3-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902873708M。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恳与被告***、重庆市起点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恳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葛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