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执恢9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起点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三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888742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住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执行重庆市起点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243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恢复立案执行。
本院曾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04776元以及利息(利息以704776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工程款本***之日为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424元、申请执行费9448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双方当事人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50000元后未再支付其余款项。本案恢复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处于协议履行期间,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243执恢9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8)渝0243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时效自本裁定书生效时中断一次,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自和解协议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