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243执81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5月23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起点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三峡路14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888742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渝0243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起点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猛于2019年0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起点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6975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749元、执行费8098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暂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243执812号案件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