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云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3民初8746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48号25-7,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冉小平,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雪,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郭旭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年根,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郎岩松,该行员工。
第三人:重庆五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乌杨移民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T。
法定代表人:钟廷祥。
第三人:重庆市青云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2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A。
法定代表人:袁映梅。
第三人:重庆聚兴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福果镇福星路230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U。
法定代表人:黄京渝,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汪曼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冰心
书 记 员 袁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