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云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3民初1450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雪,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197号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985392。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年根,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
第三人重庆五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乌杨移民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53220461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市青云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2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0186963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聚兴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福果镇福星路230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95664650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第三人重庆五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市青云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聚兴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