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2363号
原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崇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029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遥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ME0282854W。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委会立即向中建公司支付“***旧村改造安置保障地块项目”设计费1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委会实际给付之日);2.***委会立即向中建公司支付“***村民生活保障地块B项目室外管网综合项目”设计费3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委会实际给付之日、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委会实际给付之日);3.***委会立即向中建公司支付“***改造安置房项目—室外管网综合”设计费66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委会实际给付之日、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委会实际给付之日);4.***委会立即向中建公司支付“***改造安置房项目—景观设计”设计费80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委会实际给付之日、以48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委会实际给付之日);5.***委会立即向中建公司支付“***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设计费21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3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委会实际给付之日);6.***委会立即向中建公司支付由中建公司代为垫付的日照分析技术服务费22000元;7、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016年期间,中建公司与***委会先后签订多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委会委托中建公司对其项目进行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由***委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中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阶段性的委托任务,但***委会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设计费用:一、2015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约定由***委会委托中建公司对***旧村改造安置保障地块项目进行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设计费7500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委会支付总设计费的20%,即150000元;施工图纸审查通过7日内,***委会支付总设计费的60%,即450000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委会支付总设计费的剩余20%,即150000元。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还约定:发包人应该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设计人有权暂停下一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和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本合同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中建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并通过了济南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组织的施工图纸审查,***委会应支付设计费600000元,但***委会仅支付450000元,尚有150000元未支付。二、2016年6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约定由***委会委托中建公司对***村民生活保障地块B项目室外管网综合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费总额400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自合同签订后3日内,***委会支付总设计费的20%,即8000元;所有场地施工图交付后7日内,***委会支付总设计费的75%,即30000元;场地工程竣工验收前,***委会支付总设计费的5%,即2000元。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还约定:发包人应该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设计人有权暂停下一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和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项目停缓建的,发包人均按本合同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中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图纸设计,并于2016年9月完成交付,***委会应付设计费用38000元。三、2016年11月,双方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约定由***委会委托中建公司对***改造安置房项目一室外管网综合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费133462元。合同第五条约定自合同签订后3日内,***委会支付总设计费的20%,即26700元;A-01至A-05号楼场地施工图交付后7日内,***委会支付总设计费的30%,即40000元;安置地块A所有场地施工图交付后7日内,***委会支付总设计费的45%,即60100元;场地工程竣工验收前,***委会支付总设计费的剩余5%,即6700元。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还约定:发包人应该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设计人有权暂停下一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和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项目停缓建的,发包人均按本合同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中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图纸设计,并于2016年12月完成交付,***委会应付设计费用66700元。四、2016年11月,双方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约定由***委会委托中建公司对***改造安置房项目一景观设计项目进行方案、施工图设计,设计费总额1574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委会支付总设计费的20%,即31500元;A-01至A-06号楼场地施工图交付后7日内,***委会支付总设计费的31%,即48700元;安置地块A所有场地施工图交付后7日内,***委会支付总设计费的44%,即69300元;场地工程竣工验收前,***委会支付总设计费的剩余5%,即7900元。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还约定: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设计人有权暂停下一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和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项目停缓建的,发包人均按本合同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中建公司完成了A-01#至A-06#楼场地施工图设计,并于2016年12月6日交付图纸,***委会应支付设计费用80200元。五、2016年11月,双方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约定由***委会委托中建公司对***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进行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设计费总额10650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委会支付总设计费的20%,即213000元;施工图纸审核通过后7日内,***委会支付总设计费的60%,即639000元;竣工验收前,***委会支付总设计费剩余20%,即213000元。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还约定: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设计人有权暂停下一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和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项目停缓建的,发包人均按本合同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建公司按照要求进行方案设计,中途因***委会原因暂停设计工作。***委会应支付设计费用213000元。另外,***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在进行规划方案报审时,因需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产生技术服务费22000元,该笔费用由中建公司垫付,***委会还应支付中建公司所垫付的技术服务费22000元。综上,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委会尚有569900元设计费用应付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中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委会辩称,一、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八条第8.7款的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中双方的住所地、项目所在地均为济南市,根据该仲裁条款,能够明确确定该案件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的约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中建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故本案约定有仲裁条款,并且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退一步讲,即使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付款主体应为济南首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公司),并非***委会,法院应当依法驳回中建公司对***委会的起诉。首创公司(乙方)与***委会(甲方)于2015年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行政区域内所有安置用地、生活保障用地及捆绑开发用地项目的资金投入、开发、建设、广告宣传、对外销售等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承担该项目的所有开发建设投入。可见涉及安置保障地块的全部投入费用应由首创公司承担。结合中建公司庭前提交的首创公司支付设计费的回单,进一步印证了本案合同的付款主体为首创公司,且中建公司对此知情并认可。三、中建公司要求支付569900元的设计费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数额过高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八条第8.9款的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但本案中除中建公司提交的2015年10月22日签订的合同外,剩余合同均未支付定金,合同未生效,中建公司无权要求支付未生效的合同价款,更无权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退一步讲,即使存在违约金,中建公司计算违约金的方式也无任何依据,且数额过高。第二、中建公司并未将设计图纸交付***委会,不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以即使按照中建公司的陈述,***委会也不应支付设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三、在合同未生效也未履行,中建公司并未付出任何劳动,***委会未收到中建公司交付的任何设计成果的情况下,中建公司要求***委会支付设计费有违公平原则。四、中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建公司诉状中自述设计费的付款时间至迟为2016年12月,但自2016年至起诉前中建公司从未因设计费问题向***委会主张过权利,中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中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中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5年10月22日,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民委员会(发包人)与中建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旧村改造安置保障地块项目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包含住宅、地下车库、商业及配套公建、***、小学、工业建筑,总建筑面积950000㎡,当前设计面积75000㎡,设计费750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名称、提交日期分别为:规划方案1份,根据报规及发包人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8份,方案确定后20天;电子版资料1份,施工图完成后15天。第五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定金,即150000元;施工图纸审查通过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60%,即450000元;竣工验收前支付总设计费的剩余20%,即150000元。第七条第7.2款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第八条第8.7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第8.9款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2016年8月5日,***城中村改造保障房项目(地块B)1#-6#楼、B-地下车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了济南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组织的施工图纸审查。2016年9月27日,中建公司向***委会发放了1-6#楼和总图施工图两套简装,地下车库施工图四套简装,**在接收人处签字确认。
首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于2015年12月18日、2017年5月24日、2018年3月7日、2020年1月3日向中建公司支付15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共计支付设计费45万元,中建公司认可上述款项系首创公司代***委会支付的该合同的设计费。
二、2016年6月,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民委员会(发包人)与中建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村民生活保障地块B项目的室外管网综合施工图设计,设计费总额40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名称、提交日期分别为:施工图设计文件8份,方案确定后20天;电子版资料1份,施工图完成后15天。第五条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定金,即8000元;所有场地施工图交付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75%,即30000元;场地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总设计费的5%,即2000元。第七条第7.2款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第八条第8.7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第8.9款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三、2016年11月,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民委员会(发包人)与中建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室外管网综合施工图设计,设计费总额133462元。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名称、提交日期分别为:施工图设计文件8份,方案确定后20天;电子版资料1份,施工图完成后15天。合同第五条约定自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定金,即26700元;A-01#至A-05#楼场地施工图交付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30%,即40000元;安置地块A所有场地施工图交付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45%,即60100元;场地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总设计费的剩余5%,即6700元。第七条第7.2款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第八条第8.7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第8.9款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四、2016年11月,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民委员会(发包人)与中建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景观设计,设计费总额15744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为方案文本(包含效果图)2份、电子光盘1份、施工图图纸设计文件6份,需提交的其他材料见甲方发明细表。第五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定金,即31500元;A-01#-A-06#楼场地施工图交付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31%,即48700元;安置地块A所有场地施工图交付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44%,即69300元;场地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总设计费的5%,即7900元。第七条第7.2款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第八条第8.7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仲裁委员会仲裁。第8.9款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2016年12月6日,中建公司向***委会发放了***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景观设计四份简装蓝图,***在接收人处签字确认。
五、2016年11月,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民委员会(发包人)与中建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设计费总额1065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名称、提交日期分别为:,规划方案1份,根据报规及发包人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8份,方案确定后50天,电子版资料1份,施工图完成后15天。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定金,即213000元;施工图纸审核通过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60%,即639000元;竣工验收前支付总设计费的20%,即213000元。第七条第7.2款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第八条第8.7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第8.9款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中建公司(甲方)与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日照分析委托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村民安置房项目进行日照分析的专项技术服务。日照分析技术服务费每平方米为0.23元,日照分析的建筑面积约95704平方米,总额为22000元,甲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先行支付乙方该项目前期技术服务费总额的50%,即11000元整,其他费用待乙方出具正式日照分析报告后支付。中建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支付***公司11000元。
2018年12月17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街道***民委员会向中建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一份,载明:***城中村的改造项目中的所欠设计费用之事项,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我方于2019年5月1日前按照双方制定的合同之内容付清设计费用,有不妥之处望海涵。该工作联系单中加盖“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街道***民委员会合同专用章”。
另查明,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民委员会因行政区划变更先后变更名称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街道***民委员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民委员会。
诉讼过程中,中建公司主张第一份合同所涉及的图纸,已经通过了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审核备案,并于2016年9月27日交付图纸,***委会应支付设计费60万元,已支付45万元,尚欠15万元;第二份合同所涉及的图纸,已于2016年9月份交付,交付时双方并未签订交接单据,***委会应支付设计费38000元;第三份合同所涉及的图纸,已于2016年12月份交付,交付时双方并未签订交接单据,***委会应支付设计费66700元;第四份合同所涉及的图纸,已于2016年12月6日交付,***委会应支付设计费80200元;第五份合同签订后,其已经投入了大量的工作,并设计了初步的施工图纸,但因***委会一直未支付款项,实际上其已经通知***委会暂停了该项设计内容,还未向***委会交付图纸,但根据合同第五条,***委会应当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定金213000元。***委会不予认可,主张:一、本案的付款主体应为首创公司,其与首创公司约定由首创公司全权负责涉案项目资金的投入、开发、建设等,首创公司承担本项目全部开发建设投入,且“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街道***民委员会合同专用章”一直由首创公司保管、使用,结合中建公司提交的首创公司的付款凭证,能够证实中建公司对付款主体为首创公司的事实是知情并认可的,即使本案符合付款条件,中建公司也应向首创公司要求支付,提交其与首创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一份、《补充协议》一份;二、其对付款情况并不知情,均是由中建公司与首创公司自行解决的,且其并未委托中建公司进行日照分析,也未委托中建公司支付相关款项,该付款与其无关;三、对于第二份至第五份合同,该四份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并未生效,也未实际履行,中建公司并未进行任何工作,也并未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其,要求支付设计费用没有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二、付款主体的确定;三、涉案设计费有无超过诉讼时效;四、欠付设计费的数额;五、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六、中建公司主张垫付的日照分析技术服务费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一,涉案5份合同中,除第4份未约定管辖外,其余4份均约定“调解不成时,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会据此抗辩本案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应驳回中建公司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地仲裁委员会”属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本院作为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及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委会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二,***委会抗辩依据其与首创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应由首创公司向中建公司支付款项,且“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街道***民委员会合同专用章”一直由首创公司保管、使用,结合中建公司提交的首创公司的付款凭证,能够证实中建公司对付款主体为首创公司的事实是知情并认可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签订主体分别为中建公司与***委会。***委会与首创公司签订的合同仅能约定该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约束作为第三方的中建公司,且即使***委会将其公章交由首创公司使用,亦应视为其对首创公司的概括性授权,其应对首创公司使用其公章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委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合同相对方系首创公司,亦不能证实中建公司认可涉案合同付款主体为首创公司且对此明知的事实,故对***委会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合同的签订主体及付款主体均应为***委会。
关于焦点三,***委会抗辩中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委会于2018年12月17日向中建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明确认可欠付中建公司设计费用并同意于2019年5月1日前支付,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自2019年5月1日至本案立案之日,尚不足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故对***委会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四,***委会与中建公司签订的涉案5份合同,第8.9款均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关于第1份合同,***委会已通过首创公司向中建公司支付了定金及部分设计费,共计45万元。关于第4份合同,***委会虽未向中建公司支付定金,但中建公司提交的《对外发放图纸登记表》,能够证实其已实际对涉案项目景观设计项目进行了设计并于2016年12月6日向***委会交付了4份简装蓝图,且***委会予以接收,故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涉案合同应为已生效状态。第2份、第3份、第5份合同,***委会并未向中建公司支付定金,且中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实际履行过该3份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3份合同尚未生效,中建公司要求***委会支付该3份合同价款于法无据。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第1份合同第二次付款节点已届满,***委会应支付20%定金15万元及60%设计费45万元,共计60万元,***委会已支付45万元,剩余15万元尚未支付;第4份合同,第二次付款节点已届满,***委会应支付20%定金3.15万元及31%设计费4.87万元,共计8.02万元,***委会未予支付。故对中建公司相应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五,关于第2份、第3份、第5份合同,因***委会无需支付合同款项,对中建公司主张的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涉案第1份、第4份合同均约定,“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过高,中建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委会认为中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其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调整为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或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关于第1份合同,依据合同约定,第二次付款节点为施工图纸审查通过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60%,而涉案图纸通过济南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组织的施工图纸审查时间为2016年8月5日,故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为: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关于第4份合同,依据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定金,即31500元;A-01#-A-06#楼场地施工图交付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31%,即48700元”,涉案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为2016年11月,未载明具体时间,本院推定为2016年11月30日,结合涉案图纸于2016年12月6日交付的情况,故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为:以31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以48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以80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关于焦点六,中建公司主张***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在进行规划方案报审时,因需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产生技术服务费22000元,该笔费用由中建公司垫付,***委会应支付中建公司所垫付的技术服务费22000元。***委会不予认可,主张其并未委托中建公司进行日照分析,也未委托中建公司支付相关款项,该付款与其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公司与***委会在同时期针对***安置房项目签订多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能确定中建公司主张的日照分析委托协议是为履行哪份协议所签,亦不能确定该日照分析技术服务费是否包含在中建公司的设计费中。中建公司主张受***委会委托与案外人***公司签订该协议并为***委会垫付技术服务费,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故对中建公司要求***委会支付垫付的技术服务费22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旧村改造安置保障地块项目”设计费150000元;
二、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三、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改造安置房项目—景观设计”设计费80200元;
四、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以48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以80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五、驳回原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原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2831元,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民委员会负担19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