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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9民初452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区崇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029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与被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9民初452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区崇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029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与被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