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9民初452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区崇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029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与被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9民初452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区崇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029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与被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