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9983号
原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崇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029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淮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804414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补偿金50000元及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了“日照苏宁广场项目”建设需要,邀请原告参加日照苏宁广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投标,原告根据被告招标文件要求,于2012年12月25日前将符合要求的设计工作成果提交给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23日补签《日照苏宁广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竞赛确认书》,约定方案的设计周期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2年12月25日,如原告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但设计方案未中标的,在原告向被告开具等额合法发票后45个工作日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补偿金50000元。最终原告未能中标,2015年6月9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其提供了上述约定的等额合法发票,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上述设计补偿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审理。
被告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争议法律关系为竞赛补偿费用合同纠纷,被告与原告亦未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故本案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本案中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亦均不在日照市东港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本院依法移送本案至被告住所地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日照苏宁广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竞赛确认书》并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且原、被告之后亦未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并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亦均非日照市东港区,因此本院无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