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81执保9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办事处东关北村山药市街3号。
被申请人: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世纪财富中心C座5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2019)鲁0181执保9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元。***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