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5105号
原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崇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5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创意产业园)E1楼(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泺路88号1号楼B座501。
负责人:**。
原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计28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胡 雪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