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舟民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木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莲花村香莲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小根。
委托代理人俞宏波。
上诉人舟山市木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2)舟普朱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舟山市木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莲花村香莲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俞宏波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舟山市木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舟山市木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舟山市木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依法减半收取463元,由上诉人舟山市木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奚安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高嘉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