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盘锦迪宝催化剂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1103执保848号
申请人: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
被申请人:盘锦迪宝催化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盘锦市石油化工产业园区)。
申请人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盘锦迪宝催化剂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6.051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盘锦迪宝催化剂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渤海支行账户(账号为2100********)内的存款,实际冻结可用金额718542.84元,超额冻结金额236051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