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民终1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南六河以西石化小区对过。
负责人:王铁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波,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革,盘锦市双台子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
法定代表人:曹忠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2)辽1103民初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上诉人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继晨
审判员 董千里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