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102民初1271号之一 原告: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东滨河路4号10号院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提供) 被告: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提供) 原告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30.00元,减半收取6,365.00元,保全费4,985.00元,由原告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