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辉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5420号 原告:义乌市**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特色工业区华劲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浙0782民初88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金华中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浙07民终406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方申请,于2019年9月20日追加***为被告。后因原告义乌市**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已当场履行完毕,且本案所涉的刑事案件尚未追赃,故原告义乌市**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婷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