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湉乌市**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平湖枫叶国际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2民初3045号 原告:义乌市**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特色工业区华劲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7386608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乾***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枫叶国际学校,住所:平湖市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建路1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482336407234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枫叶国际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