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民终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69735750M。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住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发,男,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玉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义乌市**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特色工业区华劲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73866087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发、义乌市**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7)赣050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67元,减半收取828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葳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