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02破申1号
申请人: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松阳县裕溪乡黄田圩工业区,现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2号同心大厦9楼,组织机构代码:7490182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33号,组织机构代码:666164079。
法定代表人:***。
2020年5月15日,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3日经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室内外装潢、道路施工、土石方填筑、园林绿化、水利工程。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多起诉讼案件,目前尚有6件未予执结,未履行标的额约250万元。现债权人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债务人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丽水市莲都区,其资不抵债,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