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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缙 云 县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书
(2022)浙1122司惩1号
被罚款人: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葛畈村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6164079C。
法定代表人:刘松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破产管理人。
本院在审理(2022)浙1122民特监1号原申请人应协作与原被申请人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2019年10月8日,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审核出具给应协作尚欠工资23400元的工资结算单(实际工资10720元,虚增工资12680 元)。2019年11月4日,应协作凭虚增工资结算单以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导致本院作出错误的司法确认裁定。综上,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系虚假诉讼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案件的正常审理,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限于2022年8月15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