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8296号
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680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36323M。
法定代表人:张中华,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珊,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婉仪,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63372021W。
法定代表人:罗辉。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165X8。
法定代表人:宋思忠
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48.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梅梦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