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5民初2907号之二
原告:***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活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翀,系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系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辉。
被告:江门市公路事务中心。
负责人:严岩。
原告***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公路事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0.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60元,合计4780.69元,由原告***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日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艳权
书 记 员 吴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