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黎川县鑫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2民初1072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
被告:黎川县鑫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川县行政附属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7928190722。
法定代表人:邱武,总经理。
被告: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63372021W,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655号。
法定代表人:罗辉,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黎川县鑫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后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罗小星
书 记 员 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