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02民初1250号
原告:***,男,199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6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63372021W。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冉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