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02民初1250号 原告:***,男,199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6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63372021W。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冉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