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6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亿欣科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210027509409744,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恒美时代大厦1号楼13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1000763372021W,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65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亿欣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庆阳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11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40421.2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