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执610号
大连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的(2020)辽民终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2083056.86元及利息。
诉讼期间,本院作出(2019)辽02民初19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隋承良名下坐落于安波镇金鸡村单炉居民组的林权及林木[林权证号:普林证字(2013)第8219002915号,面积1123.50亩,主要树种:柞树、油松,株数:112350株];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花园口经济区银杏路××号共××套房屋,其中住宅707套、公建3套,查封期限至2023年1月1日止。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1年3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40866.97元进行网上冻结,2021年8月17日将该款线上扣划至本案账户。执行过程中,2021年2月26日、4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屋、土地、股权、车辆、银行存款、保险等进行了网络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本院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存款40866.9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大连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花园口经济区银杏路××号共××套房屋系申请执行人承建的花园壹号工程,申请执行人对其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终结(2020)辽民终1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 微
执行员 魏 汀
执行员 张建文
书记员 丁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