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大崔村。
法定代表人:孙宝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宝宇,系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岭东办事处东长春路二段51A号1单元37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会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281民初9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4016.4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的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进行查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询。本院诉讼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XX房屋,查封案号(2021)辽0281民初9020号,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10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XX房屋在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拍卖、变卖款774016.44元,冻结到期日为2024年6月21日。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如要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孙东辉
审 判 员 于 瑶
审 判 员 安永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 丽
书 记 员 潘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