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恢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91210245691440354E,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建材产业园1号。
被执行人:大连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21024511882171XJ,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道大**。
本院于作出(写明裁定的主要性质)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现因(写明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