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恢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91210245691440354E,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建材产业园1号。
被执行人:大连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21024511882171XJ,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道大**。
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河市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2日生效的(2017)辽0283民初5335号判决,于202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