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道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岭东办事处东长春路二段51A号1**37层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大连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8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