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12执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闹市。
法定代表人:仲建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惠特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彩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传统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0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泳
审判员朱强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