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2民初1049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利,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惠特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794975M。
法定代表人:*彩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可栋,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傅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