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顺盈石业有限公司、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902号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顺盈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大盈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355758957X5。
法定代表人:谢长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翔文,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2264794975M。
法定代表人:刘彩霞。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顺盈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顺盈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永鑫幕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原告预缴),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顺盈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博聪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乔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