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0502执保115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武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谭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武鑫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谭炜银行存款3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武鑫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武鑫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谭炜银行存款3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沈梦梦书记员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