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民撤2号
原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祎辰、***,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区新城大道1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浏阳鑫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经济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浏阳鑫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602元,减半收取计149801元,***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