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农垦集团***茶场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4631号 原告:***,女,1943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农垦集团***茶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26098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州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698878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有,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农垦集团***茶场有限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44元,减半收取69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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