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802财保25号
申请人:***,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汪坤山,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698878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汪坤山、***、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在宣城市骨科医院有限公司的到期应付工程款23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宣城市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2325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娟梅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