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汪坤山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民初1270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69887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2024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对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