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3财保315号
申请人重庆市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大道2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717946115。
法定代表人万鹏。
委托代理人邓晓花,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鹏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08号负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6411631W。
法定代表人赵雷。
申请人重庆市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鹏润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9318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市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市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庆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益铭
书 记 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