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浚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万里通道路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垫江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1民初119号之二 原告:重庆万**通道路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5号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5803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垫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朝阳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1742874284G。 法定代表人:**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朝阳路6号(垫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634717620。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垫江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朝阳北路37号A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BMYN3984。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浚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杠家镇创业园区(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72107786P。 法定代表人:江康。 原告重庆万**通道路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垫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经重庆万**通道路设施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通知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垫江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浚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重庆万**通道路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重庆万**通道路设施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万**通道路设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8元,减半收取计3774元,由重庆万**通道路设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仇 书 记 员 王 璨 -1-